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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该怎么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那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该怎么计算呢?
案例:
焦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2003年“五一”劳动节,因为一位当班的职工请假回家结婚,公司安排他从5月1日至3日加班3天。过后,焦某发现单位发给他的加班工资是按照他本人日平均标准工资的200%计算的,焦某记得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是日标准工资的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于是焦某找单位领导反映问题。单位领导对此解释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休息是没有工资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工资应该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之外另按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但是,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所以,单位在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只须另外支付日工资标准的200%,加上包含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就符合了《劳动法》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焦某不知道单位领导的解释是否正确,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应该如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评析:
焦某所在单位的解释是错误的,单位应该另外按日标准工资300%的标准向焦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尽管如同焦某所在单位领导所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工资。但是,在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却不能将正常工资抵消加班工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所以,焦某所在单位应该按某日工资标准的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知识: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该怎么计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一天)和中秋节(放假一天)。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还有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根据有关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另外,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我国传统的农历重阳节等其他节日,也不放假。
节假日上班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法定节日工作不允许调休,按1:3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允许调休,未调休按1:2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其它时间加班按1:1.5的比例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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