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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的认识

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2日公布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意见”(简称“意见”),适应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是大势所需,是一件大好事。调整后的农村金融政策取得了一些新突破:
一是放开了准入资本范围。新政策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调低了注册资本,取消了营运资金限制。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调整了投资人资格,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四是放宽了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新政策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五是调整了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
“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是一项制度创新,会对农村金融起到加强竞争、完善体系、增加供给和改善服务的作用,是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意见”出台后,也会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1.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后,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放宽准入后,将会产生一批以盈利为目的、按商业化原则运营的农村金融组织,比如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和贷款子公司等,这些都需要审慎监管。当前的金融监管还只是停留在县一级,每个县三四个人,监管力量不足。
2.“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而放宽准入后新生的农村金融组织是按市场化原则运营的。在偏远落后地区,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生存的难度就比较大,这些组织能不能在落后地区扎根?能有多少在落后地区扎根?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能否得到有效改善?都还有待观察。我认为改善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不单纯是个金融问题,需要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需要财政的资金扶持,需要政府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手段引导资金回流,需要全社会的群策群力等等。
3.农村金融的一些问题,甚至是根本性的问题不是靠金融可以解决的。单纯从经济角度看,农村金融各种问题的根源是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系统性风险严重,造成农村信贷资金大量外流。金融是通过资金的融通、流动创造价值的一种活动,只要是金融组织,就要讲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就要讲回报,资金就要从回报低的地方流向回报高的地方,如果任其自然,就很难逆转这种趋势,1994年到2004年农村存贷差额累计达到40876.52亿元(尚不包括乡镇企业存款);2005年为农村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共从农村转移了1.87万亿元人民币;2005年底邮政储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余额达到8839亿元,并转存中央银行。在农村资金大量流失的同时,大量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造成农*社“一农独大”,垄断地位不断强化,以2005年底的数据为例,如果将三农贷款局限于农业、乡镇及收购贷款三类,则农*社贷款占50.96%,其中农*社占所有农业贷款的81.78%,乡镇贷款的58.52%,农*社的贷款占农户正式渠道贷款的71.8%。由于缺乏竞争,农*社在贷款利率定价方面完全处于“强势”地位,针对农户的贷款利率偏高,放宽利率限制后,部分农*社的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农民承受的利率压力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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