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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研究

一、关于银证合作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层开:(1)较浅层次的普通业务合作。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客户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2)在业务分工基础上的深度合作。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重新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A、银行转帐。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投资者保证金转账、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互相划转。目前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B、银证通。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到消户均无须到券商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C、代理开户。券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可以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区,对网上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通过股权交融的集团化合作。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大、**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代理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代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代理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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