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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一章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对象、目标、原则,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监管独立性,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及跨境监管合作问题。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但是,在金融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逐步显现。在银行领域,不良贷款问题、银行违法经营问题等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隐患,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逐步增强,如何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国际环境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与金融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为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的监管水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持续地发展,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由于过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履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这次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作出决定,由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后,银监会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缺乏法律依据,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是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后,加强依法监管,提高银行监管水平的需要,也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发展与深化。1995年以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金融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在不断积聚。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金融监管、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银行业基本建立了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明显提高,银行风险基本上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金融业务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发展环境也在发生变化。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金融活动的国际化特征日益明显。同时,金融创新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扩展。在这种背景下,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降低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等,客观上需要通过立法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和监管活动,调整各金融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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